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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数字经济 须为网络数据添“安全锁”

2021-11-17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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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按照数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和重要程度,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不同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国家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对核心数据实行严格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获取和应用技术日新月异,早已成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且网络数据也已发展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背后蕴含的经济价值同样巨大。

正因如此,越来越多围绕数据应用展开的经济活动也在不断推陈出新,其间不乏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与此同时,依托大数据算法衍生出的“大数据杀熟”正在成为广被诟病的商业行为之一。

一时间,社会各界对网络数据予以分级保护运用的呼吁强烈。“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确让经济发展获得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尤其是依托大数据运用下的数字经济,正在成为吸纳就业、创造经济效益稳增长的重要领域。”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汪浩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越来越多的数据运用催生诸如“大数据杀熟”等现象的不断增加,显然将不利于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及时对包括大数据在内的个人隐私数据予以法律保护,约束平台经济行为必要且及时。

显然,《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正契合了民意,网络数据保护升级亦将指日可待。

《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服务类型分别向个人申请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不得使用概括性条款取得同意;处理个人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不得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研发新产品等为由,强迫个人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不得在个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后,频繁征求同意、干扰正常使用服务等。

此外,针对网络平台在大数据运用背景下的差别定价等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用户数据,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用户实施产品和服务差异化定价等损害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在汪浩看来,“十四五”时期是我国数字经济加速成为世界经济增长新动力的关键期。数字化也早已成为我国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并将持续推动“数字中国”建设以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通过不断完善法律约束,对数字经济运用个人信息加以监管和规范,清晰化数字经济发展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基本关系和边界,将有助于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汪浩说。


编辑:薛姣